发布时间:2020-06-18 19:57:41
来源:股票啦
股票啦 2020年06月18日报道:金盾股份(300411.SZ):收到浙江证监局警示函
格隆汇 6 月 18日丨金盾股份(300411)公布股票上市公司资讯,于2020年6月18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治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策》(〔2020〕41号,以下简称“警示函一”)、《关于对周伟洪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策》(〔2020〕42号,以下简称“警示函二”)和《关于对杭州中宜投资治理有限公司、黄红友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策》(〔2020〕43号,以下简称“警示函三”),现将内容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一内容
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王淼根、何鹏程:我局发觉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盾股份(300411)”)存有以下违规事项:1、2019年1月,金盾股份(300411)5%以上股东、前董事周伟洪占用金盾股份(300411)子公司江阴市中强科技有限公司资金2,000万元;2019年6月至7月、2020年1月股票上市公司资讯,周伟洪占用金盾股份(300411)资金1,811.24万元。截至目前,上述占用本金已归还,利息尚未归还。2、2020年1月,金盾股份(300411)5%以上股东杭州中宜投资治理有限公司占用金盾股份(300411)子公司浙江红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资金1,500万元。截至目前,上述占用本金已归还,利息尚未归还。金盾股份(300411)未对上述关联交易履行相应决策程序,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治理方法》第二条、第三条和第四十八条的相关规定。金盾股份(300411)董事长兼总经理王淼根、财务总监何鹏程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治理方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有关规定,我局决策对你们分别釆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治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销售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督促相关自然人、法人归还占用款产生的利息,充分吸取教训,履行勤奋尽责义务,组织公司完善内部操纵,建立健全财务会计治理制度及信息披露制度并严格履行,釆取切实有效措施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并于2020年6月30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假如对本监督治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策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治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策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治理措施不停止履行。
二、警示函二内容
周伟洪:你作为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盾股份(300411)”)5%以上股东,2018年1月18日至2019年6月4日期间担任金盾股份(300411)董事。你于2019年1月占用金盾股份(300411)子公司江阴市中强科技有限公司资金2,000万元股票上市公司资讯,于2019年6月至7月及2020年1月,占用金盾股份(300411)资金1,811.24万元。截至目前,资金占用本金已归还,利息尚未归还。上述事项未按规定履行相应决策程序,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治理方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相关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治理方法》第五十九条的有关规定,我局决策对你釆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治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销售市场诚信档案。你应尽快归还占用资金产生的利息,充分吸取教训,全方位提高合规意识,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并于2020年6月30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假如对本监督治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策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治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策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治理措施不停止履行。
三、警示函三内容
杭州中宜投资治理有限公司、黄红友:杭州中宜投资治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宜投资”)为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盾股份(300411)”)5%以上股东。2020年1月股票上市公司资讯,中宜投资占用金盾股份(300411)子公司浙江红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资金1,500万元。截至目前,占用资金本金已归还,利息尚未归还。上述事项未按规定履行相应决策程序,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治理方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的相关规定。中宜投资实际操纵人兼金盾股份(300411)董事黄红友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治理方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有关规定,我局决策对你们分别釆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治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销售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尽快归还占用资金产生的利息,充分吸取教训,全方位提高合规意识,釆取切实有效措施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并于2020年6月30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假如对本监督治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策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治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策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相关说明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已将上述监管措施决策的内容告知相关人员,公司将加强相关人员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治理方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定的学习和体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治理制度及信息披露制度并严格履行,杜绝上述事项再次发生,不断提高信息披露质量,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和延续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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