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05-20 10:00:08
来源:股票啦
股票啦网 www.gupiaola.com 今年05月21日报导:
《股票啦快报》文/
5月20日,深圳飞马国际供应链管理股权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企业”或“飞马国际”)发布消息称,企业于 2020 年 5 月 13 日公布了《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示序号:2020-026),企业接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市监管局(下称“深圳证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0] 2 号),深圳证监局依规拟本企业及有关被告方做出行政许可。
认定书全文显示信息:
“被告方:深圳飞马国际供应链管理股权有限责任公司(下称飞马国际或企业), 居所:深圳深圳南山区大新路 198 号马家龙创新大厦 A 栋 601。
黄壮勉,男,1970 年 2 月出世,飞马国际控股股东,曾任飞马国际法律规定 代表者、老总,家庭住址:深圳深圳福田区。
费益昭,男,1979 年 11 月出世,曾任飞马国际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家庭住址:深 圳市深圳福田区。
乔康,男,1985 年 2 月出世,曾任飞马国际公司监事,家庭住址:深圳深圳福田区。
根据 2005 年修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 2005 年《证券法》) 的相关要求,我区对飞马国际因涉嫌违反规定违反规定一案开展了立案查处、案件审理,并依规 向被告方告之了做出行政许可的客观事实、原因、根据及被告方依规具有的支配权。飞 马国际性明确提出阐述申诉书但不规定举办听证会,其他被告方均未明确提出阐述申诉书,也未要 求举办听证会。此案已经调研、案件审理结束。
经查明,飞马国际存有以下违反规定客观事实:
未按照规定公布重特大贷款担保事宜 2018 年 5 月,深圳深圳前海利民财产资本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深圳前海利民)与绵阳市银行业股权有限责任公司(下称绵商行)签署《人民币流动资金借款 合同》,承诺向绵商行贷款 2 亿人民币,借款期限 6 月。飞马国际子公司东莞市 市飞马货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东莞市飞马)与绵商行签署《最高额抵押合同》, 为深圳前海利民贷款出示贷款担保。
2018 年 5 月,扬州华商金恒貿易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华商金恒)与五矿国 际私募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五矿信托)签署《应收账款收益权转让暨回购合同》, 承诺向后面一种出让 6.5 亿人民币应收帐款,出让合同款 5.5 亿人民币,并承诺了认购标准;上 海长然实业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上海市长然)与五矿信托签署《应收账款收益权转 让暨回购合同》及《应收账款收益权转让暨回购合同补充协议》,承诺向后面一种转 让 6.6 亿人民币应收帐款,出让合同款 5.5 亿人民币,并承诺了认购标准。除此之外,飞马国际 的大股东飞马投资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下称飞马项目投资)与五矿信托签署《综合 授信合同》,承诺飞马项目投资可向五矿信托申请办理应用 5 亿人民币综合性信用额度,授信额度额 度应用限期为 2018 年 5 月 10 日至 2022 年 5 月 10 日。东莞市飞马与五矿信托签署 《最高额抵押合同》,为华商金恒、上海市长然、飞马项目投资执行上述情况合同书出示贷款担保。
2018 年 8 月,深圳艾普貿易有限责任公司(下称艾普貿易)与绵商行签 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承诺向绵商行贷款 6 亿人民币。东莞市飞马与绵商行签署《最 高抵押合同》,为艾普貿易贷款出示贷款担保。
之上对外开放出示重特大贷款担保总金额达 24 亿人民币(具体产生贷款额度 18 亿人民币),占飞 马国际性 2017 年末资产总额的 58%,飞马国际未依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七项、第三十三条的要求立即公布。
二、未按照规定公布关联方交易事宜
2018 年 7 月至 8 月,飞马国际以及控股子公司飞马国际货运物流(深圳市)比较有限 企业以付款订金方法,向上海市长然、上海市昌何实业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转出 138,234 万余元, 在其中 137,459 万余元经深圳合拓煤业项目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转站后,转到飞马项目投资。
之上关联方交易事宜,总金额达 137,459 万余元,占飞马国际 2017 年末资产总额的 33.22%,飞马国际未依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要求立即公布。
三、未按照规定公布大股东质押股权事宜 2018 年 6 月 29 日至 9 月 6 日,飞马项目投资将其拥有的飞马国际累计 4,102亿港元股票质押,但未按照规定通告上市企业并立即公布质押贷款股权。2018 年 9 月 3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就股票质押事宜下达问询函,飞马国际向飞马项目投资核查后于2018 年 9 月 18 日开展了公布。
之上质押贷款事宜,飞马国际未依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 一款、第二款第二十一项,《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十 二条第一款的要求立即公布。
飞马国际控股股东、曾任老总黄壮勉分配了所述对外担保、关联方交易、 质押股权事宜,并向上市企业瞒报有关状况。飞马国际曾任董事会秘书、总经理费益 昭,承担企业披露事务管理,悉知控股股东股权变化状况。飞马国际曾任公司监事乔康 是申请办理农田质押事宜实际经办人员工作人员。
所述违反规定客观事实,有有关借款协议、借款合同、认购合同书、有关工作人员询问笔录、 有关会计记账凭证及银行转帐水流等直接证据证实。
我区觉得,飞马国际所述个人行为违背了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要求, 组成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上述“外国投资者、上市企业或是别的 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公布信息内容”违纪行为,黄壮勉挑唆从业披露违反规定行 为,组成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上述控股股东挑唆从业信 息公布违纪行为。黄壮勉、费益昭、乔康为飞马国际披露违纪行为立即承担的管理人员。
飞马国际阐述申诉书建议称,未按照规定公布对外开放重特大贷款担保项下,具体产生贷款 额度是 18 亿人民币。经核查,我区觉得,该建议与此案客观事实相符合,而且不危害对外开放 出示重特大贷款担保总金额 24 亿人民币的评定,愿意对申诉书明确提出的客观事实给予注明。
依据被告方违纪行为的客观事实、特性、剧情与社会发展伤害水平,根据 2005 年《证 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我区决策:
1.对飞马国际行政强制执行,给与警示,并惩处六十万余元处罚;
2.对黄壮勉做为飞马国际控股股东挑唆从业披露违纪行为,给与警示,并惩处六十万余元处罚;对黄壮勉做为飞马国际披露违纪行为立即承担的管理人员,给与警示,并惩处三十万元处罚。合拼对黄壮勉给与警示,并惩处九十万 元处罚;
3.对费益昭给与警示,并惩处十五万元处罚;
4.对乔康给与警示,并惩处十五万元处罚。
所述被告方应自接到本处罚通知书生效日 15 天内,将处罚汇交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开户行:光大银行(00998)北京分行业务部,账户:7111010189800000162, 由这家银行立即上缴国库,并将注有被告方名字的付款凭证影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管管 理联合会稽查局和我区办理备案。被告方假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气,可在接到本惩罚决 定书生效日 60 日内向型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办理行政裁决,也可在接到本处 罚认定书生效日 6 月内立即向有地域管辖的人民检察院提到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和起诉期内,所述决策不终止实行。”
《股票啦快报》
股票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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