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9-11-26 17:25:09
来源:股票啦
股票啦 2019年11月26日报道:*ST康得(002450):法院责令责光电公司、康得新向交行张家港支行支付逾1.6亿元等
格隆汇11月26日丨*ST康得(002450)公布,公司于2019年4月16日披露了《关于新增涉诉和资产查封、冻结公告(六)》,于2019年10月11日披露了关于收到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的公告,以上公告中所提及的交行张家港支行的诉讼,已于近日收到张家港市人民法院的(2019)苏0582执730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2019)苏0582执730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情况:
申请人:交通银行(601328)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
被申请人A:张家港康得新光电材料有限公司(下称“光电公司”)
被申请人B: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执行
(2019)苏0582执7301号《执行通知书》内容如下:
交行张家港支行与光电公司、康得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张家港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15日做出的(2019)苏05民初29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1月19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光电公司、康得新在2019年12月4日9时30分到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行局接受询问并履行下列义务:
向交行张家港支行支付160,372,764.41元;向交行张家港支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申请执行费227,773.00元。
(2019)苏0582执7301号《报告财产令》内容如下:
交行张家港支行与光电公司、康得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光电公司、康得新如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责令光电公司、康得新在收到此令后五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起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
目前上述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公司尚未收到因上述案件而被执行财产的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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